赵梅、韩国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3民初2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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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23民初2846号案件名称
赵梅、韩国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涞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梅;韩国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3民初2846号原告:赵梅,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告:韩国永,男,住涞水县,成年。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梅与被告韩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梅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梅负担。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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