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11民初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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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385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11民初1385号原告:王某1,男,1947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锦州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某1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1241.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员 李水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双双书 记 员 赵睿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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