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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11民初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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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38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11民初1385号原告:王某1,男,1947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锦州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王某1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1241.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员 李水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双双书 记 员 赵睿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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