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9293)一审民事裁定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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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610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等追偿权纠纷(9293)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兰琳;李灿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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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610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马长江,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梅,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潼,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琳,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灿,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45号3幢1层3号、20层1、2、3、4号、25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17780H。负责人:刘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林,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隆化大道12号(总商会大厦)1幢-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73370946Q。负责人:曾永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兰琳、李灿、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孙 潇 潇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晓 琴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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