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清、林建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23民初1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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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民初1980号案件名称
林天清、林建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林天清;林建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23民初1980号原告:林天清,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委托代理人:何良,广西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昌,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文昌路17号华润中心A座写字楼华润大厦第29层01-0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42060109H。法定代表人:甘绍青。委托代理人:覃冬玉,广西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天清诉被告林建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天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天清以原告起诉时遗漏诉讼请求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原告林天清已经预交),由原告林天清负担。审判员 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贺云飞书记员许莉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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