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洪友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5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500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洪友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洪友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196号。委托代理人:王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于洪友,男,53岁。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洪友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仲裁委员会(2019)双仲(裁)字第(23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家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李俊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507执2630号之一 下一篇 马金宝、陈来庆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04执64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