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浩承炎、新疆金鑫双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鲜于茂、韩天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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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55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弋浩承炎、新疆金鑫双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鲜于茂、韩天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弋浩承炎;新疆金鑫双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鲜于茂;韩天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弋浩承炎,男,1996年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新疆金鑫双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八道湾路南三巷4号。 法定代表人:韩天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鲜于茂,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韩天俊,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弋浩承炎与被执行人新疆金鑫双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鲜于茂、韩天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7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弋浩承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3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2300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3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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