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佩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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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892号案件名称
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佩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佩联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892号申请执行人: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16乙。法定代表人:李德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佩联,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7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佩联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佩联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佩联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佩联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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