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816号之三十七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816号之三十七案件名称
沈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素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816号之三十七被执行人:沈素清,女,汉族,1954年01月10日生,住辽宁省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对辽阳辽东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山支行申请执行黄成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素清在辽阳银行62315120000001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79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广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延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