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熊友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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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433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熊友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熊友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433号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住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西路口(金海商务宾馆8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委托代理人:周荣辉,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熊友维,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诉被告熊友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新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益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钟 婷书 记 员 张智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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