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王如意等申请保全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保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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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保925号案件名称
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王如意等申请保全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王如意;王少何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保925号申请人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1栋201房。法定代表人李刚。诉讼代理人李印。被申请人王如意,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王少何,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重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汪秋凤名下位于浏阳市浏房权证字第××号房产;冻结被申请人王少何名下第10419313号“中建建科”商标、第11068536“CCBT”商标、第11074971号“CCBT”商标,保全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就被保全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权、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商标权质押登记;冻结被申请人王如意名下第10419189号“中建建科”商标,保全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就被保全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权、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商标权质押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上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湘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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