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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安化道然茶业有限公司等何则良、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9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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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19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某、安化道然茶业有限公司等何则良、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周某;安化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何则良;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钢链,新疆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化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拓溪镇凤凰岛。    法定代表人:何则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则良,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德政北路538号北向2406-2407号。    法定代表人:冼敬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安化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何则良、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81732.99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81732.99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敏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19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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