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安化道然茶业有限公司等何则良、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9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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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19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某、安化道然茶业有限公司等何则良、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周某;安化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何则良;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钢链,新疆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化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拓溪镇凤凰岛。 法定代表人:何则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则良,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德政北路538号北向2406-2407号。 法定代表人:冼敬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安化道然茶业有限公司、何则良、广东泛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7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81732.99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81732.99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敏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19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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