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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红、邸新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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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383号
  • 案件名称

    李志红、邸新军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志红;邸新军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红,男,汉族,1985年07月26日生,山西省岚县岚城镇狮吼村人,现住东河明珠小区10号楼3单元5层,身份证号:142329198507262113。被执行人:邸新军,男,汉族,1978年04月19日生,山西省岚县社科乡兰家舍村人,住岚县汽车站附近。身份证号:142329197804190510。本院在执行李志红与邸新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127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邸新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志红车辆修理费23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45元,案件受理费250元,但被执行人邸新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邸新军银行存款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邸新军的银行存款2349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牛建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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