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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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221号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某;张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221号原告:周某,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张某,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宋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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