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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志元、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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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3236号
  • 案件名称

    潘志元、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潘志元;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3236号原告:潘志元,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珠,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固安里7-1-403。负责人:任宏伟。原告潘志元与被告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潘志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21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421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拆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2020年9月7日,原告带装修队为被告提供装修服务,未签署装饰装修合同,原、被告口头约定合同款项以施工队人员数量为基准,每人每日350元计算,按周结算。后被告拖欠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6日的合同款项未结算,原告为使工人回家过年,先行支付了报酬。原告多次催告被告结算上述款项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依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被告注册地虽为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固安里7-1-403,但现有证据可证明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汇金中心1204。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晓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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