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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鹏飞、张光灿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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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640号
  • 案件名称

    廖鹏飞、张光灿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廖鹏飞;张光灿;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640号原告:廖鹏飞,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张光灿,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第三人: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望月社区朝阳路雅林春晓B座。法定代表人:陈永强。原告廖鹏飞与被告张光灿、第三人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3日,廖鹏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灿、第三人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廖鹏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灿、第三人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廖鹏飞撤回对被告张光灿、第三人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廖鹏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郭诗野书 记 员  叶洁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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