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鹏飞、张光灿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6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4640号案件名称
廖鹏飞、张光灿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廖鹏飞;张光灿;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4640号原告:廖鹏飞,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张光灿,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第三人: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望月社区朝阳路雅林春晓B座。法定代表人:陈永强。原告廖鹏飞与被告张光灿、第三人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3日,廖鹏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灿、第三人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廖鹏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灿、第三人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廖鹏飞撤回对被告张光灿、第三人湖南强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由廖鹏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郭诗野书 记 员 叶洁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苏春强、陈峰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680号 下一篇 潘志元、北京华誉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3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