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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王志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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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23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王志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王志刚;王宪利;杨国艳;朝阳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701757890Q,住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四段52号。负责人:张福之,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凯,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军东,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88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王宪利,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杨国艳,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朝阳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759127509T,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竹林路五段189号3层。法定代表人:宋青元,总经理。被执行人: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4275491XM,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三段21号。法定代表人:阎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志刚、王宪利、杨国艳、朝阳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志刚、王宪利、杨国艳、朝阳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志刚、王宪利、杨国艳、朝阳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92212.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王志刚、王宪利、杨国艳、朝阳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王宪利、杨国艳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王志刚、王宪利、杨国艳名下有房产,有抵押,位于朝阳市××区旭日××都××城××室,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查封,另查询到王宪利有车辆,已报废,朝阳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若干,朝阳市泰运置业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若干,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席 牧审判员 韩琳琳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楚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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