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庆、怀化晟锐稀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91执1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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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91执11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志庆、怀化晟锐稀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志庆;怀化晟锐稀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91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庆,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怀化晟锐稀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312000558040577。法定代表人:廖春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庆与被执行人怀化晟锐稀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湘1291执114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怀化晟锐稀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承租人怀化市嘉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租金(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尚未给付的44520元)后,申请执行人王志庆与被执行人怀化晟锐稀土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291执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建国审判员 王 媛审判员 唐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远应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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