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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芳、高燕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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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民初3712号
  • 案件名称

    林海芳、高燕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林海芳;高燕芬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712号 原告:林海芳,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燕芬,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林海芳与被告高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鉴于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文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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