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芳、高燕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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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民初3712号案件名称
林海芳、高燕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林海芳;高燕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712号 原告:林海芳,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玉环市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燕芬,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林海芳与被告高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2021年9月14日,原告鉴于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海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文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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