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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海军、刘海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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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恢711号
  • 案件名称

    盛海军、刘海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盛海军;刘海广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711号申请执行人:盛海军,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现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刘海广,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盛海军与被执行人刘海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7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33000元,已执行到位31536.85元,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恢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彦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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