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海军、刘海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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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恢711号案件名称
盛海军、刘海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盛海军;刘海广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711号申请执行人:盛海军,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现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刘海广,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盛海军与被执行人刘海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7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33000元,已执行到位31536.85元,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恢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彦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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