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通沃普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功其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3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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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3062号案件名称
新疆北通沃普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功其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新疆北通沃普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功其克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北通沃普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同亮,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功其克,男,蒙古族,1974年09月0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申请执行人新疆北通沃普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功其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功其克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疆北通沃普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20)新2801民初4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6499.25元,执行费2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新2801执30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吴萍审判员 胡建杰 二 O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记员 布鲁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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