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格扎泰吉勒海旦、阿达勒玛格扎泰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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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保456号案件名称
玛格扎泰吉勒海旦、阿达勒玛格扎泰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玛格扎泰吉勒海旦;阿达勒玛格扎泰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56号申请人:玛格扎泰吉勒海旦,男,1939年1月4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被申请人:阿达勒玛格扎泰,男,1978年7月4日出生,住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玛格扎泰吉勒海旦与被申请人阿达勒玛格扎泰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玛格扎泰吉勒海旦提供被申请人阿达勒玛格扎泰所有的登记在居马江胡木尔别克名下的(车牌号:×××)车辆作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阿达勒玛格扎泰所有的登记在居马江胡木尔别克名下的(车牌号:×××)车辆,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玛格扎泰吉勒海旦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帕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书记员 阿尔曼巴合提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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