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玲、杨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2执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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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90号案件名称
刘丹玲、杨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丹玲;杨喆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2执390号刘丹玲、杨喆:刘丹玲与杨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21)陕1022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丹玲返还杨喆垫付款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丹玲未自动履行全部返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剩余的3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缴纳了执行标的款3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标的款3000元已由申请人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2执3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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