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潇、侯建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8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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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897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潇、侯建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潇;侯建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潇,男性,汉族1992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侯建萍,男性,汉族1989年3月0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潇申请执行侯建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建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79.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丽华书 记 员 欧 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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