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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刘龙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222财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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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2财保12号
  • 案件名称

    赵建、刘龙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和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赵建;刘龙;吴军;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设基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财保12号申请人:赵建,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刘龙,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吴军,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被申请人: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团结西路盛世华庭13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RHB6A83。法定代表人:王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设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太何路城关工业园管委会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T1CMY3B。法定代表人:苗才彪。申请人赵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龙、吴军、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设基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建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设基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开户账号18×××50)、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34×××96)2200000元或查封吴军名下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K×××××)。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赵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徐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路仔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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