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庆伟、韦英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05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059号之二案件名称
邱庆伟、韦英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邱庆伟;韦英艳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0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庆伟,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韦英艳,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邱庆伟与韦英艳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2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韦英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邱庆伟彩礼2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元、执行费27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韦英艳与李运君共同共有坐落于武鸣县[不动产权证号:武房预字第××号,以下简称“404号房”],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得款0元。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韦英艳与李运君共同共有的404号房,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英艳与李运君共同共有的404号房尚未析产,不宜处置。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陆子贤审判员 潘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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