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台信用社、赵明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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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939号案件名称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台信用社、赵明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台信用社;赵明昌;董科;张百瑞;张黎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939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台信用社,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镇。负责人:于潆,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赵明昌,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明山区。被执行人:董科,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百瑞,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黎光,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台信用社与赵明昌、董科、张百瑞、张黎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心台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明昌、董科偿还借款73.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8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504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审判长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 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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