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321执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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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执922号案件名称
朱某某、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32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4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32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执行款2680.3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晋0321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思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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