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斌、邓章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4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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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469号之二案件名称
钟斌、邓章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钟斌;邓章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4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斌,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邓章勇,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钟斌申请执行邓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904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邓章勇名下在遂宁市安居区有国有建设用地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遂安国用(2010)第0××5号,土地面积204.95㎡】,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川0904财保3号对该国有土地进行了查封。因该地块上已被他人修筑建筑物,至今未办理权属登记,故对该国有建设用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邓章勇与案外人尹显群名下在遂宁市船山区有非成套住宅一处【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4号、0××5号,建筑面积37.4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遂国用(2012)第0××8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在作出(2021)川0904执469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并于2021年8月26日裁定拍卖上述房产。经核实,案外人何建明就上述房产以本案被执行人邓章勇及案外人尹显群为被告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对上述房产的执行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上述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邓章勇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向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鑫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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