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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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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900号
  • 案件名称

    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900号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表人:吕云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连峰,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告:陈辉,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丹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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