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双河街道小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启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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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5359号案件名称
赫章县双河街道小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启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赫章县双河街道小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启忠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359号原告:赫章县双河街道小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双河街道夜郎大道小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20527MEA280259U。法定代表人:况文瑶,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康,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成,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忠,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赫章县双河街道小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启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赫章县双河街道小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赫章县双河街道小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卯向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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