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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孙百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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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03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孙百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孙百灵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0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街。负责人:梁才,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武,该行职员。被告:孙百灵,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与被告孙百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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