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挥甯、杨庆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4执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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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4执761号案件名称
黄挥甯、杨庆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黄挥甯;杨庆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4执761号申请执行人黄挥甯,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壮族,住址马山县,现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杨庆超,男,1981年8月5日生,壮族,住址马山县古零镇杨圩村本记屯62号。黄挥甯与杨庆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24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庆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挥甯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其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5日以其和被执行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124执7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杜梦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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