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伶、赵品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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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575号案件名称
李晓伶、赵品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晓伶;赵品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575号原告:李晓伶,女,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赵品营,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兴隆县蘑菇峪乡二道岭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6448605H,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负责人:杨延波,职务:经理。原告李晓伶与赵品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晓伶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伶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李晓伶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艳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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