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嘉誉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8财保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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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财保56号案件名称
长沙嘉誉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沙嘉誉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8财保56号申请人:长沙嘉誉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白路15号南庭商务中心3栋1909。法定代表人:肖恒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罗长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长沙嘉誉二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406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安仁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信息表)。申请人长沙嘉誉二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已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嘉誉二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0406元或查封相等值的房产(财产线索:详见安仁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信息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青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雪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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