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栋栋、李喜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2民初14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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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民初14792号案件名称
冯栋栋、李喜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冯栋栋;李喜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4792号原告:冯栋栋,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喜杰(曾用名:李培焜),男,199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冯栋栋诉被告李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冯栋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栋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栋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栋栋负担(原告冯栋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何文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光灵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2民初14792号原告:冯栋栋,男,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喜杰(曾用名:李培焜),男,199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冯栋栋诉被告李喜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冯栋栋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栋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栋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栋栋负担(原告冯栋栋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何文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石光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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