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有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6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677号案件名称
恒信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有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恒信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有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677号申请人:恒信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43号宏景名厦0319、0320、0321、0322、0323、0324房。法定代表人:简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郴州有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090号畔山花园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6632372XD。法定代表人:刘保江,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申请人恒信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有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信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有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4937.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恒信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信合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有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4937.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智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宝玉、管宏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3执895号 下一篇 孙学勤、何秀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6执7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