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宝玉、管宏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3执8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执895号
  • 案件名称

    张宝玉、管宏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宝玉;管宏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3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玉,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管宏立,住辽宁省法库县。申请执行人张宝玉与被执行人管宏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3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90176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9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菲审 判 员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杨 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彤彤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