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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汉华、陶统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3执恢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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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执恢129号
  • 案件名称

    黄汉华、陶统明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鹿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黄汉华;陶统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3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黄汉华。被执行人陶统明。申请执行人黄汉华与被执行人陶统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汉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223民初117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31140元。已履行金额2800元,未履行金额28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车管部门、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经本院扣划,已兑付给申请人2800元。被执行人有金杯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对其车辆已在车管部门作查封,该车多年未年检故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陶统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红民审判员  韦 铎审判员  刘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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