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丽、罗得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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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8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晓丽、罗得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晓丽;罗得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得志,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刘晓丽与罗得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得志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4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8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3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得志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经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罗得志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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