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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丽、罗得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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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8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晓丽、罗得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晓丽;罗得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得志,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刘晓丽与罗得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得志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4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8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3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得志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经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罗得志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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