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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赐诈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2执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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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执1024号
  • 案件名称

    王天赐诈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天赐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2执1024号被执行人王天赐,男,2000年8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凤城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天赐诈骗罪罚金刑、追缴违反所得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辽060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天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天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依法予以退赔。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网络统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王天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王天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2执10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明*审 判 员  齐国峰人民陪审员  胡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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