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占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3民初3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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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344号案件名称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占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徐占春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2403民初3344号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工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艳,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敦化市。 被告:徐占春,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发公司)与被告徐占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占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振发公司诉称:徐占春租赁的敦化市长德J5号44栋七号门市,欠2019-2020年热费4106元,面积117.30平方,每平方35元;八号门市欠2019-2020年热费4106元,面积117.30平方,每平方35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拒交所欠。请求判决给付取暖费8212元,并由徐占春承担诉讼费用。 徐占春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6日,徐占春与敦化市豪德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长德商贸物流城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约定敦化市豪德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坐落于长德商贸物流城J5-07、面积117.30平方米;J5-08、面积117.30平方米,共两间,总租赁面积234.6平方米铺位出租给徐占春经营,租赁期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共计30个月,合同未约定取暖费交纳事项。2019年至今由振发公司为长德商贸物流城提供供热服务。徐占春上述两铺位拖欠2019-2020年度供热费。根据敦政发[2012]21号文件,商业用房供热价格为35元/平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振发公司提供的敦化市人民政府敦政发[2012]21号文件、测温记录一份、敦政发[2005]36号第十九条第六条、长德商贸物流租赁合同一份。 本院认为:徐占春与敦化市豪德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长德商贸物流城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使用长德商贸物流城J5-07、J5-08两个铺位,面积共计234.6平方米,租赁期自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2019年至今由振发公司为长德商贸物流城提供供热服务,故虽然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振发公司为徐占春提供了供热服务,徐占春已受益,徐占春应履行给付供热费的义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印发的发改价格[2007]1195号《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二)项关于“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的规定,敦化市人民政府有权对热价进行定价,徐占春应按政府定价交纳供热费。综上,振发公司主张徐占春交纳2019-2020年度供热费8212元(35元/平方米×234.6平方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徐占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敦化振发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019-2020年度供热费82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占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任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康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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