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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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825号案件名称
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含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825号原告:孙含,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丽虹,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含诉被告陕西世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含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在限期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贺洪武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九日 书 记 员 赵完完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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