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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琦、姬传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721民初50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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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21民初50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琦、姬传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琦;姬传菊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1民初5059号之一原告:张琦,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传菊,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曹县。原告张琦与被告姬传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张琦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琦基于与被告姬传菊已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琦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审判员  王景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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