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诺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马建国等赵群、石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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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214号案件名称
新疆金诺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马建国等赵群、石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新疆金诺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马建国;赵群;石晶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金诺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恒信办公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谭丁,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梅,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建国,男,1978年4月6日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被执行人:赵群,女,1976年8月10日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被执行人:石晶,女,1977年3月6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金诺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建国、赵群、石晶合同纠纷一案中,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00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伊宁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石晶担保人石庆名下所有的位于伊宁市解放西路380号尚都国际·巧克力公寓B座605室发起网络司法评估拍卖,拍卖成交,所得价款交付,申请人暂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新4004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木合亚提阿布扎别克审判员 任利军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帅丽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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