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异1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异100号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怀化元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彭国元;宋冬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异100号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4543。法定代表人:吴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8888507-3。负责人尹仲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怀化元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商贸城6栋B面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561967-3。法定代表人:彭国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彭国元,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宋冬雪,女,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怀化元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彭国元、宋冬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理过程当中,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变更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