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河北省吴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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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288号案件名称
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河北省吴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河北省吴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EPC0P。法定代表人:张纳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省吴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华山道。法定代表人:陈金良,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新大唐阜瑞投资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吴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土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公司已被吊销,没有确定的营业场所和法定代表人,抵押物的具体位置也没有确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以终结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288号案件的执行。待抵押物的具体位置和情况确定后,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本案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会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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