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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云健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3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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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3298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云健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云健;张弛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3298号原告:张弛,男,汉族,1996年1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云健,男,汉族,1993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君鹏。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登记立案。原告诉称,因要办理车辆分期贷款业务,原告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一高云健,被告一高云健和被告二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双方合作,由被告一负责和原告沟通具体办理流程、提交材料等,被告二负责和银行对接,2020年5月13日,促成原告和银行签订《汽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被告二提供担保。原告为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在2020年9月20日联系被告一询问提前结清贷款的流程,后原告将9万元转入被告一支付宝账户,被告一称会由被告二公司统一办理,但二被告一直未向银行还款,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9万元;2. 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为2724元,实际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损失计算标准: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1日起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因汽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被告高云健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虽为西安市蓝田县,但其经常不在西安市蓝田县居住;另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不当得利款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即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在陕西省凤翔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2118元(原告张弛已预交),退还原告张弛。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军  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向  群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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