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辉、甘乐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4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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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4011号案件名称
韩国辉、甘乐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国辉;甘乐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4011号原告韩国辉,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沈阳市和平区科418。委托代理人任玉红,女,汉族,1968年4月1日沈阳市和平区科鹿特丹。被告甘乐意,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沈阳市和平区单334。委托代理人付民,系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辉诉被告甘乐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韩国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韩国辉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张云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诗珊本裁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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