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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辉、甘乐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4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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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4011号
  • 案件名称

    韩国辉、甘乐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韩国辉;甘乐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4011号原告韩国辉,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沈阳市和平区科418。委托代理人任玉红,女,汉族,1968年4月1日沈阳市和平区科鹿特丹。被告甘乐意,男,汉族,1972年9月27日沈阳市和平区单334。委托代理人付民,系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辉诉被告甘乐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韩国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韩国辉承担。审 判 长  耿立秋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张云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诗珊本裁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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