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仙与刘元伟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0执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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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0执1727号案件名称
曾祥仙与刘元伟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祥仙;刘元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0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曾祥仙,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元伟,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祥仙与被执行人刘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2020)渝0110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元伟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祥仙于2021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4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了解被执行人刘元伟的财产状况,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元伟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元伟无可供执行车辆,无工商信息,无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元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限消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将执行调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人曾祥仙,申请人曾祥仙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曾祥仙的意见,决定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10执17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毅审 判 员 杨 东审 判 员 刘 利 莉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郭 云 雨 书 记 员 王 昌 倩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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