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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仙与刘元伟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0执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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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0执1727号
  • 案件名称

    曾祥仙与刘元伟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曾祥仙;刘元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0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曾祥仙,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刘元伟,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祥仙与被执行人刘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2020)渝0110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元伟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祥仙于2021年0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4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了解被执行人刘元伟的财产状况,无法联系被执行人;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元伟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元伟无可供执行车辆,无工商信息,无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元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限消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将执行调查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人曾祥仙,申请人曾祥仙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曾祥仙的意见,决定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10执17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毅审  判  员  杨      东审  判  员  刘  利  莉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郭  云  雨                             书  记  员  王  昌  倩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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