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文萍、闫相虎等张润清、王兆山、王兴山、常培国、代维、夏玉婷、姜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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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544号案件名称
钟文萍、闫相虎等张润清、王兆山、王兴山、常培国、代维、夏玉婷、姜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钟文萍;闫相虎;张润清;王兆山;王兴山;常培国;代维;夏玉婷;姜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萍,女,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相虎,男,1975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润清,女,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审被告:王兆山,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山,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培国,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燕,奇台县奇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维,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燕,奇台县奇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玉婷,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众,男,1975年4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上诉人钟文萍、闫相虎、张润清因与被上诉人代维、王兆山、王兴山、常培国、姜众、夏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钟文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59元,上诉人闫相虎、张润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5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洁文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万军书记员 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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